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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氣象局印發(fā)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細則》
發(fā)布時間:2016-11-23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行為,依據(jù)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》、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(以下簡稱防雷裝置)檢測資質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客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則。
第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工作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委托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)開展。
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結果負責。
第四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(qū)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工作的監(jiān)督管理。
第五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?guī)?,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原則,作風正派,有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,遵紀守法、廉潔奉公、責任心強,能夠認真、客觀、公正地履行評審職責;
(二)熟悉防雷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、標準;
(三)從事防雷業(yè)務技術或管理工作,有豐富的防雷檢測、科研、教學或管理實踐經驗;
(四)具有防雷、建筑、電子、電氣、氣象、通信、電力、計算機等專業(yè)高級技術職稱或從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。
第六條 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?guī)熘须S機抽取5名以上奇數(shù)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。
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般由評審委員會委員推選產生。
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審原則組織評審,并向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如實報告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。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工作,宣布評審原則、方式、程序,執(zhí)行評審委員會評審紀律,填寫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。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按照評審委員會的要求開展評審工作,遵守評審紀律,對自己的評審意見負責。
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遵守以下評審紀律:
(一)遵守相關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,嚴格執(zhí)行規(guī)范標準;
(二)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和規(guī)定;
(三)對評審委員會組成、評審過程、評審結果以及被評審單位相關情況負有保密責任;
(四)與被評審單位存在利害關系,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正性的,應當主動回避;
(五)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(guī)定。
第九條 評審包括現(xiàn)場考核和會議評審。
第十條 現(xiàn)場考核由評審委員會委派2人以上組成的考核小組進行?,F(xiàn)場考核記錄作為評審委員會評審依據(jù)。
第十一條 現(xiàn)場考核應當包括對技術負責人、專業(yè)技術人員進行理論考核,對指定檢測項目進行現(xiàn)場操作考核,對現(xiàn)場檢測記錄及出具報告的規(guī)范性等進行考核,并填寫現(xiàn)場考核記錄表(附表1)。
第十二條 會議評審應當聽取對被評審單位現(xiàn)場考核情況匯報。
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表》(附表2)所列項目進行評定。
(一)評審委員會委員對評審表中項目內容有疑問的,應當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確定;
(二)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對評審表中的內容逐項進行評定,并簽名確認;
(三)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對評審表進行匯總,確定評審結論;
(四)評審結論分為通過、不通過兩種,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為通過;
(五)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(附表3)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簽字確認,并提交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;
(六)評審活動現(xiàn)場做好錄音錄像并存檔。
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